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厦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发〔2006〕1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为方便有关申报者,更好地完成申报工作,厦门市地税局已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适用于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送至学校财务处,请各单位及时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附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发〔2006〕146号)
2.年所得12万以上的计算口径(地税局转发)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