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研究院:
经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万强等24人为200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留学候选人员(第三批)(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留学候选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以本通知为准,不得变更(详见附件一)。
留学候选人员在获得本留学资格的同时,其以前获得的、尚未执行的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自动取消。
二、留学候选人员的留学资格至2009年9月30日有效。凡届时未能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三、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候选人员提供的资助内容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赴英国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报销1000英镑以内的“板凳费”(Bench Fee)。
四、留学候选人员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留学期限超过资助期限者,超出资助期限外所需费用须由留学人员自行负担。
五、留学候选人员的国外留学单位、导师请各有关学院、研究院按照“三个一流”原则负责审核、落实。
留学单位落实后,请各有关学院、研究院将留学候选人员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资助证明、外语符合留学单位入学要求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汇总后,于2009年3月1-5日或6月20-25日分二次提交研究生院综合办,并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交到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审核后确定留学候选人员的具体留学单位、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并为其开具同意派出函,发放资格证书、资助证明。鼓励留学候选人员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
留学人员须持留学基金委出具的同意派出函及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证、定购机票等派出手续。出国机票由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购买,回国机票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提供。
对未能及时获得外方无条件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资助证明、外语符合留学单位要求的证明者;或留学单位、国外指导导师水平不符合“三个一流”要求者,将不再派出,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其学习、工作安排。
六、根据有关规定,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十日内向所辖属的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办理报到手续,并在留学期间自觉接受其管理。请留学人员在报到时向教育处(组)出示留学基金委出具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七、为便于留学人员了解并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其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留学基金委秘书处编印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留学人员认真阅读并严格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纸制版请各学院统一到研究生院综合办领取。
八、被正式录取的留学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Tel:2183606)负责指导、协助进行对外联系、办理出国手续等事宜。
附件:一、200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留学候选人员(第三批)名单
二、《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仅有纸制版)
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六份/人,仅有纸制版)
四、《出国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仅有纸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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